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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4

材料数量

全国

通办范围

办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办理时间 暂无 办理地点 暂无
咨询方式 0771-12333(转区直社保)。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机关纪委;监督投诉电话:0771-5778586;
电子邮箱:zzqrstjgjw42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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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关系情形:
  • 全部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类型材料必要性是否减免材料受理标准详情
建模认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政府部门核发1份原件必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验原件,确认提供的身份证人员信息与建模认证人员为同一人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建模认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核发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验原件,确认提供的身份证人员信息与建模认证人员为同一人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4】15号)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1份原件必要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管理单位)、街道(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确认情况。 2.“基本状况”一栏填写“健在(自理、半自理需陪护、卧床全陪护),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等,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的,请在备注栏填写发生的时间。 3.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有就业、参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工亡人员配偶再婚等情形之一,请在“基本状况”如实填写,并在备注栏填写发生时间。 4.同一待遇类别写一张表,不要混写。 5.待遇类别是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6.填写信息完整准确;7.申请人签字或盖章齐全;8.花名册申报时间应在花名册中填写的“认证时间“之后1个月内。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A4纸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1.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管理单位)、街道(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确认情况。 2.“基本状况”一栏填写“健在(自理、半自理需陪护、卧床全陪护),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等,死亡、下落不明、在押服刑的,请在备注栏填写发生的时间。 3.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有就业、参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工亡人员配偶再婚等情形之一,请在“基本状况”如实填写,并在备注栏填写发生时间。 4.同一待遇类别写一张表,不要混写。 5.待遇类别是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6.填写信息完整准确;7.申请人签字或盖章齐全;8.花名册申报时间应在花名册中填写的“认证时间“之后1个月内。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4】15号)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0
备注
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居住国境外人员邮寄办理时提供)政府部门核发1份原件必要1.填写信息完整准确;2.盖有参保人居住国使领馆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填写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居住国境外人员邮寄办理时提供)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参保人居住国使领馆提供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不固定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1.填写信息完整准确;2.盖有参保人居住国使领馆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填写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4】15号)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签章
备注
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国境外人员邮寄办理时提供)政府部门核发1份原件必要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1.填写信息完整准确;2.盖有相应机构的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生存证明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是否减免材料取消后办理方式
材料名称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国境外人员邮寄办理时提供)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 1 复印件份数0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必要性必要
容缺时限容缺补正方式
资料下载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提供纸质材料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 不固定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1.填写信息完整准确;2.盖有相应机构的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生存证明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开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4】15号)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0查看电子证照签名签章要求签章
备注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网办 年检或年审 不年检或年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自助办理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 自治区级
办理公示 05 公示地址 暂无
基本编码 452014072000 实施编码 1145000055722321XA245201407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45000055722321XA2452014072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45000055722321XA
权力来源 委托部门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查询方式 1.现场办理: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一楼西厅) 2.网上查询:http://https--www--gx12333--net-c56213b34a.zipv6.gxzf.gov.cn/si
行使内容 《关于同意中央驻桂广西企业、自治区属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批复》(桂政办函〔1995〕118号):同意中央驻桂广西企业、自治区属企业(不含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3〕117号)第一(三)点:自治区社保局承担自治区本级和中央驻广西单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业务。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个人现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单位办理:(一)《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审查标准:1.填写清晰、内容完整、准确;2.应使用A4型纸印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齐全;3.花名册申报时间应在花名册中填写的“认证时间“之后1个月内”。(二)《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审查标准:1.填写清晰、内容完整、准确;2.盖有参保人居住国使领馆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填写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内。(三)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审查标准:1.填写清晰、内容完整、准确;2.盖有相应机构的公章;3.申请日期应在香港、澳门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台湾地区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生存证明的日期之后1个月内,邮寄办理的申请日期在邮戳发出日期1个月内。

正在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

窗口名称窗口电话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交通指引地图定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0771-12333(转区直社保)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西厅业务受理大厅1-7号窗口
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麻村站下车B出口往西走100米;乘6路、39路、704路到民族园湖路口下车,往民族园湖路口西南方向走80米;乘20路、33路、34路、60路到园湖东一里路口下车,往民族园湖路口西南方向走80米到达。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有联办机构
四办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暂无 审批结果样本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办理 改革方式 暂无
中介服务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 暂无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暂无
是否证照分离 暂无
是否网办 是否智能审批
是否代办、帮办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送达付费方式 政府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暂无
是否承诺审批
行政复议 暂无
行政诉讼 暂无

设立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1-07-01 00:00:00.0
条款内容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设立依据2法律法规名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依据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日期2003-04-01 00:00:00.0
条款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依据3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条款号 第七十五条
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实施日期2003-07-24 00:00:00.0
条款内容

第七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设立依据4法律法规名称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桂编办发〔2019〕63号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实施日期2019-06-27 00:00:00.0
条款内容

第四条 (七)待遇发放部。负责中区直单位“三险一金”待遇的复核和发放。负责自治区本级并指导全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定。负责自治区本级失业保险相关补贴发放。

设立依据5法律法规名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
依据文号人社厅发【2018】107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2018-10-15 00:00:00.0
条款内容

第九条 以下人员列入本年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本年度内主动到经办窗口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或手机 APP 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有长期护理保险、家庭医生签约等信息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须本人办理银行业务登记的人员;有出入境记录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第十条 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一)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获取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信息,能够证明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三)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欺待遇资格人员:通过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收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人员;通过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库获取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就业或参军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的人员。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待遇暂停手续。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人员,以及同时存在于第九条、第十条名单里的人员列入待核实人员名单。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做到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将待核实人员名单按居住地进行分类,下发至居住地基层服务组织进行信息核实。

问题:首次建模认证到什么地方办理?

解答:属首次建模认证的,可就近到居住地社区或社保经办机构认证点建模认证,也可直接尝试用“广西人社”APP或“广西人社服务”公众号认证,如可以认证即认证,提示无模板的,到现场建模认证。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行动不便而且没有建模,如何认证?

解答:可通过单位或社区填写《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确认花名册》办理纸质认证,或拨打12333客服电话预约上门认证。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