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01个部门)
暂无结果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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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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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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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33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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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办理地点 |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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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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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0771-559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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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医院埌东分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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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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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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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否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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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内容,反馈初步形式审查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反馈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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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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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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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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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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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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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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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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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否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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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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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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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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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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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自治区科财税三部门)共同出具同意推荐备案或不同意推荐备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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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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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推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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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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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自治区科财税三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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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一)系统报备。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报备企业信息。(二)推荐备案。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备案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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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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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公布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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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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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第X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科发〔20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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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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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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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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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第七、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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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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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1-01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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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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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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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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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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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1-01 |
条款内容 |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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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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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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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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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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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8-01-01 |
条款内容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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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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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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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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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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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8-01-01 |
条款内容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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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