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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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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每年从申报开始,通过受理、评审、认定核查、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合议、报国家高企认定办备案、国家高企认定办反馈备案结果、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联合发布认定结果。

    24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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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3 承诺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1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2630963、5336951
    0771-2630963
    000706008000
    1145000000756520772000706008000
    行政确认 -
    450000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二、专家评审。(一)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 1 名技术专家担任专 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60%,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二)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三)专家组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企业成长性≤20分),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不含 70 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级
    法定本级行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2016〕32号修订印发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
    网上公示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31/list_gsgg_l3.shtml
    0771—5336951,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s://zwfw.gxzf.gov.cn/jsearchfront/search.do?websiteid=450000000000000&searchid=2&pg=&p=&tpl=11&cateid=12&q=%E9%AB%98%E6%96%B0%E6%8A%80%E6%9C%AF%E4%BC%81%E4%B8%9A
    电话查询,网上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第X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科发〔20XX〕XX号)
    批文
    电子件,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1
    专家评审
    90
    自治区科技厅
    0771-5336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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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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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窗口电话
    0771-5595373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医院埌东分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形式审查
    40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内容,反馈初步形式审查意见;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反馈受理意见。
    审查标准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5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
    审查标准
    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专家评审
    90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意见。
    审查标准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与决定
    5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自治区科财税三部门)共同出具同意推荐备案或不同意推荐备案的意见。
    审查标准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推荐备案
    25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成员单位(自治区科财税三部门)联合出具推荐备案文件。
    审查标准
    (一)系统报备。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报备企业信息。(二)推荐备案。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备案企业名单。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公布认定结果
    15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20XX年第X批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桂科发〔20XX〕XX号)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科发火〔2016〕32号
    条款号
    第六、第七、第八条
    颁布机关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条款号
    第一条
    颁布机关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
    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8-01-01
    条款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
    条款号
    第九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8-01-01
    条款内容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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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注册成立1年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认定?

    可以,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含申报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可以申请。如,2019年5月30日注册成立企业,2020年5月30日可以向省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后资格是否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企,在其高企资格的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整体搬迁),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迁移的(部分搬迁),需按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4.如何找回企业账号密码?

    可以通过企业法人手机号或者企业账号管理员的手机号,重置密码。

    5.如果企业账号管理员和法人的手机号变了,无法找回密码怎么办?

    通过“企业账号申诉”变更管理员信息,输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以及管理员姓名、手机号、邮箱等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账号申诉函,提交审核后,再“找回密码”。

    6.企业都需要进行高企年报吗?

    年报只针对证书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不需填报。

    7.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是否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使用?

    可以,但是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

    8.企业在哪里可以看到相关工作进展吗?

    企业通过查询审批进度模块,可以查看所办理业务的审核进度、处理意见等工作进展。

    9.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该如何选择技术领域?

    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申报时应按照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三级目录来进行选择,企业申报时可根据自己情况查找。

    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关于“主要产品(服务)”的条件:1、有知识产权;2、占高新总收入的50%以上,这是硬性指标吗?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企业,我们把技术转让后产生收入,知识产权就不属于我们的了,那我们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高新企业?

    属于硬指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有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