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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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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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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54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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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2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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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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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559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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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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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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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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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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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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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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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附件3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按附件2要求提供。(1)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等材料,提交原件的须逐份加盖单位公章、签署日期(要求签字的须有责任人签名),提交复印件的应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整洁并逐份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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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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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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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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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否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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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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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评审标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家组核查申请人现有条件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评价其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广西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审查现场查验评分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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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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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4 | 是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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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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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评审标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家组核查申请人现有条件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评价其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广西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审查现场查验评分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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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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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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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3 | 否 |
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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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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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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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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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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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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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7-03-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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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科条字〔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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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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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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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6-03-02 |
| 条款内容 |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给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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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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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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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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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2-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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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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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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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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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7-12-1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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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