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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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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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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14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自治区科技厅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20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2613760、0771—5595373
    0771—5595845
    000106001000
    1145000000756520772000106001000
    行政许可 -
    450000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按附件3要求具体填写。 2.材料要求:按附件2要求提供。(1)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等材料,提交原件的须逐份加盖单位公章、签署日期(要求签字的须有责任人签名),提交复印件的应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整洁并逐份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2)从业人员培训(学历)证明材料应当完整、有效;(3)所用设施场地及其建(构)筑物应有合法合规性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产权证、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文件;(4)提供有效的实验动物种子来源证明;(5)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应为获得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提供。(6)同一项目与申请书、证明文件材料中的表述应保持一致。 二、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评审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评审标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家组核查申请人现有条件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评价其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广西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审查现场查验评分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自治区级
    法定本级行使
    1.《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2.《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
    -
    网上公示
    http://kjt.gxzf.gov.cn/dtxx_59340/tzgg/
    0771-5540282、0771-5332786,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科技厅15号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证照
    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1
    专家评审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0771-554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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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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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20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窗口电话
    0771-5595373
    交通指引
    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标准
    标准如下:(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规格纸张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2.提交复印件的,应清晰可辨认,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单位公章。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按附件3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按附件2要求提供。(1)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等材料,提交原件的须逐份加盖单位公章、签署日期(要求签字的须有责任人签名),提交复印件的应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整洁并逐份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专家评审
    30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专家评审意见。
    审查标准
    评审标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家组核查申请人现有条件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评价其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广西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审查现场查验评分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与决定
    4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
    审查标准
    评审标准: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查验、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专家组核查申请人现有条件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评价其合理性、可行性,根据《广西实验动物生产许可审查现场查验评分表》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议。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
    3
    部门人员
    办理结果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三次修订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7-03-01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桂科条字〔2006〕9号
    条款号
    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自治区科技厅
    实施日期 2006-03-02
    条款内容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给与办理。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条款号
    第三条、第八条
    颁布机关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实施日期 2002-01-01
    条款内容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条款号
    第九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1997-12-11
    条款内容
    第九条: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第十二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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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交什么样的检测报告?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须提交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和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的申请人,什么情况必须按初次申请重新申办实验动物许可?

    临近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的,需按按初次申请重新提出申请;其他还在有效期内的,如需进行设施改建、扩建或迁移,增加适用范围等事项变更,也须按初次申请重新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3.如果不具备动物尸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设施(或合规可行的处置措施),能取得实验动物许可吗?

    不能。因为在专家评审环节,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否决项之一,否决项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通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