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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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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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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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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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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5 即办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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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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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24019000
    11450105MB156365724000524019000
    行政给付 -
    450105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伤残等级评定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7月4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予补发。
    -
    -
    现场公示,其他
    现场公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查询电话: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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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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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4301007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受理
    0.5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审查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决定
    0.5
    相关业务负责人
    办理结果
    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告知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告知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告知资金拨付程序(资金拨付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实施日期 2025-10-01
    条款内容
     伤残人员从被评定残疾等级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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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伤残人员抚恤金由哪个部门发放?

    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伤残人员从被批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二)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