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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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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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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8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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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教育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B12号教育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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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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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55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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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一)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二)自驾车:导航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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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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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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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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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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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正(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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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原件、学校处理决定复印件、学生向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和学校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复印件进行完整性和时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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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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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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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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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否 |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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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或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决定撤销,同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已无实质意义,确认被申诉人行为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改变原处理行为的,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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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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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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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12 | 是 |
学生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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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予以维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明显不当或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的,决定撤销,同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已无实质意义,确认被申诉人行为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诉人在申诉期间改变原处理行为的,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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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以书面审理为主,12个工作日。听取双方意见,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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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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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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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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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教育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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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依法履行/责令履行/对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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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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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主席第4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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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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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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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5-03-18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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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
| 依据文号 |
2017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自201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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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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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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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7-09-01 |
| 条款内容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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