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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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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各地市招生入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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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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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教育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教育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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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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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8236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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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宾阳县宾州镇金城路66号,可乘公交车2路、3路、8路、12路、15路,(由西向东方向)在工商局站下车,养道路直行约100米到达辅路口可见单位指示牌,右转50米即可到达;(由东向西方向)可在商贸城服装市场站下车,沿道路直行150米可见单位指示牌,沿斑马线过马路,向前直行50米即可到达宾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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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宾阳县教育局四楼401室基础教育股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东段55号宾阳县教育局四楼401室基础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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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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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822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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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财政路东段55号,可乘公交2路、8路、3路、12路、15路内环,在中国移动站下车,沿广源路往北走大约150米到达财政路口,沿财政路走约260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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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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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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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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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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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待分配学校:家长提交材料后,教育局未分配材料到校/到集中审核员;
待分配审核员:教育局分配材料到校后,学校未分配材料到审核员初审;
待初审:学校分配材料到审核员后,审核员初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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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均需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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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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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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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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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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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后录取结果告知;2.退件(审核中发现材料错误选择退件,需要家长修改后重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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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按照当地的入学通知要求,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核验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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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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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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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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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学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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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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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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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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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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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1995-03-18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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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22号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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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第七、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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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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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初中一年级入学报名) |
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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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宾阳县教育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2 | 户籍类证明(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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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居住证(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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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不动产权证书(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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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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