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01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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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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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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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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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0-282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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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办理地点 |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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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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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0770-288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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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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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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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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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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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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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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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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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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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否 |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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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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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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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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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科室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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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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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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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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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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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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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根据承办人审查意见作出拟准予许可或拟不予许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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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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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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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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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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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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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颁证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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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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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XXXX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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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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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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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侨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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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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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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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条款内容 |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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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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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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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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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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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07-01 |
条款内容 |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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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侨办、公安厅、外事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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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桂侨政发[2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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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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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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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09-05 |
条款内容 |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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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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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桂侨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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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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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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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4-01-04 |
条款内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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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