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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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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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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自助办理 01,02,03 承诺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房产,或者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3、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本人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0-2881679;咨询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监督投诉号码:0770-2883116;投诉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诉室。
    000144001000
    11450600MB0587198L3000144001000
    行政许可 -
    450600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工作。
    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第八条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3、《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侨政发[2013]30号)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 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1.网上公示:http://fcg.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5; 2.现场公示: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1.查询网址 :http://fcg.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5&type=1; 2.查询电话 :0770-2881679; 3.现场查询: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XXXX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文
    电子件,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1
    其他
    7
    市公安局
    0770-282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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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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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0-2881679
    交通指引
    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窗口首问责任人
    办理结果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其他
    7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2
    科室承办人
    办理结果
    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标准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
    2
    科室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出审核意见。
    审查标准
    根据承办人审查意见作出拟准予许可或拟不予许可意见。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1
    分管领导
    办理结果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审查标准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与送达
    2
    窗口首问责任人
    办理结果
    XXXX市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侨发〔2013〕18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条款号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3-07-01
    条款内容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侨办、公安厅、外事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桂侨政发[2013]30号
    条款号
    第十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13-09-05
    条款内容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侨发[2019]1号
    条款号
    颁布机关
    1
    实施日期 2024-01-04
    条款内容
    1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1.华侨如何办理回国定居?

    华侨可以根据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有关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相关规定,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办理回国定居。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2.2. 华侨能否办理国内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华侨只有申请办理并被批准回国定居后才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回国定居的华侨是归侨。

    3.3.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房产,或者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3、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本人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