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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报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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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报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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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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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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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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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即办件
    退役士兵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银行卡等复印件,现场填写退伍军人登记表等申请材料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4301007
    监督投诉电话:0771-4845902
    451024005000
    11450105MB156365724451024005000
    其他行政权力 -
    450105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2.文书文面整洁,不得涂改;3.申请材料A4纸正面印刷;4.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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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公示
    现场公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查询电话:00771-4301007;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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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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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4301007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
    0.5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受理退役报到并登记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相关事项。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内容无误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办结
    0.5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办结存档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依据文号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十四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21-01-01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
    国令第787号
    条款号
    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实施日期 2024-09-01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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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退伍后携带材料是否能到乡镇报到

    退役报到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需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