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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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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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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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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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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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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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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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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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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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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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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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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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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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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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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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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受理退役报到并登记相关信息,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其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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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内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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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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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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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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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是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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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办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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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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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
|---|---|---|---|
| 依据文号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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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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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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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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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国令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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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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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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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4-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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