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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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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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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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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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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607办公室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19-1号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607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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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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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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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13路、40路、96路、502路、B5路、D18路公共汽车,壮锦行政路口站下车,即到壮锦大道19-1号,东面大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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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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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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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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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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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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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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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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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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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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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 |
相关业务承办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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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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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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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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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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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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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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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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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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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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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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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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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审核转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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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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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国令第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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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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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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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4-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四十五条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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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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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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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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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8-03-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退役士兵,申请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在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上报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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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 |||
|---|---|---|---|
| 依据文号 |
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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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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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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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8-08-01 |
| 条款内容 |
二、提升安置质量(一)改进接收安置制度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如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如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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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 依据文号 |
桂军务发[2018]4号
|
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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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1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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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8-08-01 |
| 条款内容 |
二、提升安置质量(一)拓宽接收安置方式第1点: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意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的,但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经本人申请,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三方协议后(退役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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