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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经开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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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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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5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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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31、41路线到南宁经济开发区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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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那洪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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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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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4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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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
15路;111路;121路;207路;502路;602路;707路;808路;d2路;w7路到金凯友谊路口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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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圩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友谊路吴圩段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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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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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2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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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K7路到吴圩街路口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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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西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安平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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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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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33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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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驾车到江西镇安平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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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延安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华隆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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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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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16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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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驾车到延安镇华隆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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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明阳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明阳5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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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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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21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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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驾车到吴圩镇明阳5路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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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苏圩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团结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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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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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179857
|
| 交通指引 |
可驾车到苏圩镇团结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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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沙井派出所1号户籍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石牌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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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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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6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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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车 68路到“石牌贵和路口”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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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福建园派出所1号户籍室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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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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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1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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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车301路、208路、53路、5路、602路、608路、W99路、B11、W35路到“亭洪石柱岭路口”站下车;
乘坐地铁2号线到“亭洪路C出口”步行约475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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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户籍室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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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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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1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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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车39路、808路、88路、9路、208路、219路、53路、55路、602路、60路、64路、707路、78路、99路到“车管所”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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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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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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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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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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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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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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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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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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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1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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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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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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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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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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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
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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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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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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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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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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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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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58-01-09 |
| 条款内容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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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