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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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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二)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 一、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 一、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付款凭证要件。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取消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要件。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所需的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证明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 二、取消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取消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第四条(三)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各市制定。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关于住宅加装电梯和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公积发〔2019〕3号)第一条规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时间在支付购买电梯及施工费用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购买电梯和加装施工的费用。根据《广西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桂公积发〔2021〕3号)第三条规定:从2021年2月1日起,将购建自有产权住房提取调整为购建自住住房提取,停止办理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非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建住房提取。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0777-3897611、0777-2558958、0777-6210208(灵山)、0777-8366192(浦北)
    0777-2558800 0777-6428880(灵山) 0777-8317777 (浦北)
    451017031W02
    12450700G4083099653451017031W02
    其他行政权力 -
    450700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二)证明材料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人员应现场核验原件; 3.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书(表)相关内容一致。 二、审查方式:信息核查。标准如下: 受理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核查,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历史记录,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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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公示
    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6
    http://qz.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6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广西住房公积金“全链通办”办理事项办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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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灵山县窗口:灵山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浦北县窗口:浦北县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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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66-68号 [灵山县窗口: 灵山县灵山镇江南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华源大厦1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浦北县窗口: 浦北县城西环路金浦新区越秀大道133号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综合窗口(1-2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窗口电话
    0777-3897611、0777-2558958 [灵山县窗口: 0777-6210208 浦北县窗口:0777-8366192]
    交通指引
    1.火车东站至东盟商贸城方向:可乘坐22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2.火车西站至千年古陶城方向:可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海湾吉安路口站下车,沿金海湾东大街,向西南步行193米即可到达。[灵山县窗口: 可乘公交1路或101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沿着江南路往南过红绿灯再走50米左右。浦北县窗口:路线一:从浦北汽车站出发,直行18米后右转,继续直行37米通过红绿灯后右转,沿道路直行20米后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路线二:从G7212柳北高速出口出发,行驶2.1公里后在第二个红绿灯处左转进入217省道,沿217省道行驶20米后左转到达浦北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前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对于审查通过的,予以当场受理;审查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核算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审查标准
    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核查/办结
    1
    后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办结,并按审批金额拨付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复核材料是否齐全,核定金额。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条款号
    第十一条第(四)项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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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1.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便支取?

    答: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实际上住房公积金行使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2.购买商铺、车库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用于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包括商铺、车库、办公性质房屋、工业产权房、“小产权”房。

    3.什么是“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因发生购房行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