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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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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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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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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果时限:15个工作日。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03 承诺件
    1.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本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养老金申请。 2.因单位改制等原因应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统筹申请。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中心12、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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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1-6524476
    投诉电话:0771-6523796
    002014006001
    1145012373996396494002014006001
    公共服务 申报类
    450123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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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话查询:0771-6524476;2.现场查询: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中心12、13号窗口;3.网上查询:https://www.gx12333.net/si/#/module/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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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业务12、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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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中心12、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4476
    交通指引
    丁当,那桐,古潭,屏山,布泉,都结,南圩,乔建,华侨管理区的群众可乘坐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步行过马路对面即可到达,雁江,城厢的群众可乘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然后再往前步行50米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
    0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
    业务受理单
    审查标准
    信息准确对应,签章齐全。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初审、复核
    15
    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复核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表
    审查标准
    信息无误,材料符合要求。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结果反馈
    0
    社保经办机构结果反馈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表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条款号
    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8-12-29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广西社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人社规〔2024〕4号
    条款号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24-05-07
    条款内容
    第五十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如有缴费记录不完整的,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缴费卡片或转移单; (三)人事档案(已经过档案预审的,需提供档案预审花名册,无需再提供人事档案); (四)办理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通过内部核查获取审批材料; (五)非广西户籍人员且在广西区域内累计缴费不足10年,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不能获取户籍信息时需提供); (六)改制单位或新参保企业原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最新一次退休费审批材料或在职最后一次工资审批材料; 2.退休审批材料; 3.改制单位还需提供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文件依据; 4.涉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核验内外部数据,核实其是否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根据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核准退休时间、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军转干部身份等要素,以及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情况,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核通过的,出具《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不符合待遇资格领取条件的,逐级退回至待遇资格核准环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核定(含职业年金)。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休(职)批文; (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提供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验退休批文、《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中提供的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入编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工作年限、改革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层次、退休时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层次、退休时间等基本信息,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核通过的,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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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怎样申领基本养老金?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待遇领取地在本经办机构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1.参保人是企业职工的,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 2.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并有档案托管的,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 3. 参保人是自由职业者,无档案托管或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人申请办理。 (机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经批准退休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依据:桂政发【2015】53号文、桂人社发【2017】11号文

    2.怎样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除实际缴费外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3.请问我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1、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规定: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实际缴费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4.请问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答: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Σ(参保人员月实际缴费基数÷缴费年度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累计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