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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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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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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488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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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9、30号教育局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9、30号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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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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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8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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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车路线: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在华南城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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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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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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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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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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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3.不符合受理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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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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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收件
|
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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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收件或不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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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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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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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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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10 | 否 |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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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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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委托相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材料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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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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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 | 是 |
股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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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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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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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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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送达
|
1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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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并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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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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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
| 依据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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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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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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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3-10-3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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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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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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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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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5-12-12 |
| 条款内容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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