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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州市柳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2号窗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柳州市红光新区136号一楼柳州市柳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2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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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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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2-361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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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市内乘坐11路、92路、507路公交车,在红光小区站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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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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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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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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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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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受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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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规定受理材料,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审核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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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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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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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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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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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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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规定审核材料,复核要求的进入公示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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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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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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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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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否 |
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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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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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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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人社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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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第十六、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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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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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6-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实际就业见习月份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留用当月就业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补贴的增额部分,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就业见习期满是指就业见习协议到期,见习基地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的视同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是指在1个考核期内(一般1个考核期为1个自然年,各地也可结合实际确定),见习基地与就业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和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提供的补助发放凭证;
(二)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三)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就业见习协议书。同时,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毕业学年毕业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属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其《就业创业证》信息。
(四)就业见习期满或就业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见习人员,须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五)属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元/人·月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补贴申报表》。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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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人社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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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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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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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5-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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