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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办理地点 |
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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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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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电话 |
咨询电话:0770-288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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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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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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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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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受理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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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移送经办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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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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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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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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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 |
经办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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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移送反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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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符合正常法规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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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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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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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反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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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业务反馈单和实体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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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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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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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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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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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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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4-20 |
条款内容 |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 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和部署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用卡环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应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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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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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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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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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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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7-26 |
条款内容 |
二、功能定位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 (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卡片介质为接触式芯片卡,可以用芯片加隐蔽磁条复合卡的形式暂时过渡,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 (以下简称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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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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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人社厅发〔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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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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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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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02-14 |
条款内容 |
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按本流程完成注册审批、密钥申领、安全访问控制模块(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通用测试后,方可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发行社会保障卡过程中,出现与注册审批方案不一致的情况时,须按本流程进行变更审批或变更备案。完成变更程序后,方可发行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负责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变更审批、变更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和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等工作。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工作应遵循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发卡地区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正式文件;
(二)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附件1);
(三)依据《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编制提纲》(附件2)要求编写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四)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五)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六)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七)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选用产品情况表》(附件3),并提交拟选用卡内操作系统(COS)、读写机具产品的社会保障卡规范符合性检测报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统一填报省内拟发卡地区的申请发行材料,其中《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需按照地市分别填写,再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部信息办审核。
(二)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发行材料经初审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上批示初审意见并加印公章后,报部信息办审核。
(三)部信息办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批准的,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将批准文件发给报送单位;未批准的,应将未批准原因反馈给报送单位。
(四)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一经分配,不予变更。部信息办统一将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五)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应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3个月内向部信息中心申领密钥;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4个月内将样卡送部信息中心做通用测试;在被批准发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注册审批时批准的方案发行社会保障卡。发卡时应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未按上述规定发卡的地区,部信息办有权收回为其分配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 发卡地区拟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表》(附件4);
(三)变更前后的社会保障卡卡面样式对照图(卡面变更时);
(四)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卡内文件结构变更时)。
第十条 发卡地区拟变更或增加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变更或增加加载金融功能的合作银行等,须办理变更备案,提交《社会保障卡变更备案表》(附件5)。变更或增加供卡厂商和产品的,须一并按照《社会保障卡选用产品情况表》(附件3)提交变更后产品选用情况,及新选用COS、读写机具产品的社会保障卡规范符合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变更程序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障卡变更时,需将变更材料一式三份报部信息办审核。
(二)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障卡变更时,需将变更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或报备。初审或报备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材料经初审或报备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变更审批表》或《社会保障卡变更备案表》上批示初审或报备意见并加印公章后,报部信息办审核。
(三)部信息办应在收到变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备案。变更审批通过的,将批准文件发给报送单位;未通过的,应将未批准原因反馈给报送单位。变更备案完成的,将《社会保障卡变更备案表》加印公章后反馈给报送单位。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
第十二条 发卡地区在通过注册审批后,应向部信息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密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国家级密钥(密钥清单见附件6)由部信息中心负责生成并管理。社会保障卡地方密钥(密钥清单见附件7)以及省、市发卡地区自行扩充的密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成并管理。
第十四条 发卡地区申领密钥,需委派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到部信息中心现场办理,并携带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委派书》(附件8);
(二)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并符合社会保障卡有关规范要求的社保专用数据加密机(以下简称加密机)的主控密钥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程序如下:
(一)部信息中心在加密机的主控密钥卡中装载发卡地区主控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为发卡地区逐级分散国家级密钥,生成当地应用密钥并以母卡形式保存。
(二)部信息中心将下述设备移交给发卡地区:密钥母卡(2张)、传输密钥卡(2张)、全密钥PSAM卡(6张,仅供系统调试用)、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软件(1套)、密钥管理系统专用IC卡读写器(1个)、密钥管理系统操作员卡(每台加密机1张),主控密钥卡(每台加密机1套)。
(三)部信息中心指定代表人与发卡地区委派代表共同签署《社会保障卡密钥交接备忘录》(附件9)一式两份,分别留存。
(四)发卡地区携带部信息中心交接的所有设备和资料,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其有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障卡本地方密钥。
第十六条 各发卡地区在完成密钥交接程序后,相关设备和资料的携带、运输和存放等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密钥载体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
第十七条 发卡地区在申领社会保障卡密钥时,可同时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多次申领。
第十八条 发卡地区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附件10)申领栏和《社会保障PSAM卡密钥加载清单》(附件11),《社会保障PSAM卡密钥加载清单》可根据不同业务需求同时填写多份。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程序如下:
(一)发卡地区将申领表单按一式两份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交送部信息中心。同时委托供货商将本地区购置的符合社会保障卡有关规范要求的社会保障PSAM卡空白卡送至部信息中心。
(二)部信息中心在接到发卡地区申领材料和社会保障PSAM卡空白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PSAM卡中写入全国统一编制的PSAM卡终端机编号,并按照发卡地区提交的《社会保障PSAM卡密钥加载清单》加载密钥。
(三)部信息中心填写《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发放栏。《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发放表》一份由部信息中心留存,一份与加载密钥后的社会保障PSAM卡一同移交给发卡地区。
第二十条 发卡地区领回社会保障PSAM卡后,可根据需要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载本省密钥,也可以根据需要加载本地市密钥。
第二十一条 发卡地区领回社会保障PSAM卡后,社会保障PSAM卡的运输、发放、管理和使用等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密钥载体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
第二十二条 发卡地区在通过注册审批并完成密钥申领后,须将拟发行的社会保障卡提交部信息中心进行通用测试,测试通过后才可正式发卡。
第二十三条 发卡地区进行通用测试,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申请书》(附件12);
(二)通过拟使用的发卡系统制发、按实际应用要求建立文件结构、装载真实密钥、加载个人信息(可虚拟)并按照卡面规范要求完成印刷的社会保障卡(样卡)2张;
(三)测试样卡PIN码说明。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程序如下:
(一)发卡地区将申请资料委托专人或以邮寄方式送至部信息中心。
(二)部信息中心在接到发卡地区通用测试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测试工作:
(1)标准符合性审核:包括社会保障卡规范所定义的卡面设计、卡内应用文件的建立情况等;
(2)安全性审核:包括全国通用的应用密钥加载情况,社会保障卡与社会保障PSAM卡间密钥的匹配情况等;
(3)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包括全国通用的外部认证、数据读取、数据更新、内部认证、医疗消费交易等功能的实现情况。
(三)部信息中心在完成测试工作后出具测试报告。测试通过的,同时出具《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通过通知书》(附件13);未通过的,发卡地区应对测试报告中的测试错误及时更正,调整后再重制2张样卡,送至部信息中心再次进行检测,直至测试成功。测试样卡用做测试记录留存,不予返回。
第二十五条 发卡地区提交测试的样卡须采用按本流程第七条或第十条填报的产品。同一发卡地区由不同供卡厂商提供的不同产品的样卡,均须进行通用测试。发卡地区在社会保障卡发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地产品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通用测试。
第二十六条 发卡地区社会保障卡所采用COS产品的应用命令和安全控制、卡片质量、卡面印刷等标准符合性情况,由部信息中心结合通用测试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施行。《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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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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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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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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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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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07-31 |
条款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快速推进,社会保障卡已成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入统筹城乡、服务全民、适应流动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愈益迫切。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使持卡人方便快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精确管理、标准化经办和个性化服务;有利于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信息消费,实现信息惠民。
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推进。坚持“需求导向”,从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明确“一卡通”发展目标,全面规划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结合各地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分地区、分业务、分阶段稳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逐步开通各类应用项目。
(二)网卡结合,统一规范。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的协调发展,做好各级各类应用系统用卡环境建设。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管理的业务和技术规范,为“一卡通”提供运行保障。
(三)拓展功能,广泛用卡。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缴费和待遇领取、结算和支付工具等作用,突出主体功能和重点业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在个人直接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享受相应公共服务中的广泛应用。
(四)服务民生,一卡通行。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大社会保障卡集成应用力度,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三、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工作目标
以“一卡多用,全国通用”为总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社会保障卡可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2014年,完善社会保障卡应用相关规范,建设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卡为重点开展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缴费和待遇领取(费用结算)功能应用。
2015年,开通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中50%的项目,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的普遍用卡,3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80%以上地市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
2016年,开通应用目录中80%的项目,实现就业类业务的普遍用卡,6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缴费或领取待遇,普遍实现省内跨地市用卡,初步实现跨省用卡。
2017年,全面开通应用目录中的项目,并具有较好的活跃度,基本实现跨省用卡。
四、进一步拓展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功能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在标准统一、功能兼容方面的优势,重点开发6项基本功能:
(一)电子凭证功能。将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二)信息记录功能。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
(三)自助查询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四)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
(五)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
(六)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五、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业务规程,逐步推进用卡。结合各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确定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和使用机制,在现有业务规程基础上补充完善用卡相关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通用业务基础规程和用卡技术标准,确定跨省用卡业务模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此确定省内用卡业务模式,制定卡应用实施细则。新开展的业务,在起步实施时即应安排好业务办理的用卡模式;原有的业务,应从新服务人群起步,实现充分用卡;对原有的服务人群,可结合自愿选择、设置过渡期等方式逐步实现向业务办理的用卡模式过渡。
(二)建设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类经办服务大厅等场地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受理社会保障卡日常服务事项。各地应在各类经办服务窗口,结合业务经办,同步办理社会保障卡关联服务事项,有条件的地区应在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网点普遍开通主要服务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合作商业银行的服务网点和服务设施,开展联合服务,拓展服务渠道,畅通跨地区服务,具体服务事项及相关优惠政策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商业银行以协议形式确立。探索建立即时发卡机制,切实缩短制发卡和补换卡周期,提升服务满意度。积极采用12333电话、互联网、自助服务一体机、移动应用等方式,创新社会保障卡电子服务渠道。制定社会保障卡服务规范,建成全国范围内统一、完备、便捷、优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为持卡人提供从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便利服务,实现省内跨地不换卡,形成社会保障卡省内和跨省服务机制。
(三)统一技术标准,升级应用系统。精心做好服务人群的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加快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步伐,实现全国联网比对查询。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通用的技术要求,统一社会保障卡的认证流程、接口标准、终端和系统接入方案、跨地区用卡技术方案、入网联通测试标准等规范;同时,加快各类业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建设步伐,不断完善业务数据,新建系统要统筹设计并实现用卡功能,原有系统要按支持用卡的要求进行功能升级和接口对接,各类跨地区业务系统在建设时就要同步实现用卡接口开发。
(四)广泛布设终端,完善用卡环境。在所有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物理网点广泛布设柜面和自助服务的读写终端,做好终端的入网管理,实现终端和后台业务系统的规范联接。全面建设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网络,特别要加快信息网络向乡镇(行政村)及基层医疗机构的联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商业银行实时联网,实现合作商业银行各类服务终端对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支持。逐步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网工作。提高联网的实时业务交互和数据交换能力,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五)加强应用监管,保障应用安全。严格遵循全国统一规范,建立应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卡、各类密钥载体、终端设备、后台业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制定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卡信息读写操作。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机制,加强用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卡应用中的信息与资金安全。加强对持卡人用卡的宣传引导,调动用卡积极性,规范用卡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商业银行、协议管理的医院和药店间的联网安全,共同做好相关金融服务终端的安全保护。
六、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重要性、紧迫性,抓住社会保障卡发行规模迅速扩大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应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要勇于突破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思维定式和管理理念,大力推进服务创新,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资源,优化管理体制和服务流程,积极利用金融服务等社会资源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提供支持。
(二)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各地要按时抓紧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应用服务流程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考核,及时扩大社会保障卡应用范围,切实提高用卡活跃度,加强业务培训和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确保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社会保障卡的全面应用和规范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各类业务部门要加强本业务领域用卡的规程设计,积极推进业务用卡,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和服务工作;各级信息部门要加强同各业务部门的密切协作,同时牵头做好系统升级、与合作商业银行系统对接和用卡环境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增进共识,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加强与合作商业银行的协调,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联合发行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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