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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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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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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企业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化学工业 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的规定,申报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8095621
    0771-5595845
    450107046000
    11450000561567242A2450107046000
    行政许可 -
    450000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查。 二、审查方式:现场核实。标准如下: 对符合规划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1.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 3.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组织专家组对符合规划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 1.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的标定生产能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生产能力150%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 3.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次申请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国家级
    上级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
    -
    0771-8095621,0771-5595696,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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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1
    现场审查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0771-8095621
    2
    专家评审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0771-80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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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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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工信厅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窗口电话
    0771-5595696
    交通指引
    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米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米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米,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米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
    0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当场受理或者不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专家评审
    3
    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现场审查
    3
    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现场审查、专家评审、承办处室提出审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办理结果
    审查通过或者不通过。
    审查标准
    核实企业是否如实准确填报《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竣工验收》并附上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上报国家机关审批、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第二、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批文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190号)
    条款号
    第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日期 2019-01-01
    条款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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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后要验收吗?

    答:需要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得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