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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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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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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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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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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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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03 承诺件
    参保人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保险待遇条件,属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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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现场咨询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号窗口(二)电话咨询0771-4810533 (三)网上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https--ybwt--ybj--gxzf--gov--cn-4da1c7a847.zipv6.gxzf.gov.cn/)
    监督投诉电话 0771-12345,0771-4845902
    452036020001
    11450105MB156352664452036020001
    公共服务 申报类
    450105
    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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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查询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号窗口 2.电话查询 0771-4810533 3.网上查询 窗口办理的:微信扫描受理单二维码查询 网上办理的: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https--ybwt--ybj--gxzf--gov--cn-4da1c7a847.zipv6.gxzf.gov.cn/web/hallPersonal/#/UpdateStasData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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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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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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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4810533
    交通指引
    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64路公交车,在华南城站下车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
    0
    单位经办人员
    办理结果
    业务受理回执
    审查标准
    单位经办人员前台申报时提交《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表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2.经办人提交申报人相关材料给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或网厅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申报受理端口上传核定,材料如下:; 1.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医疗费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医疗费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4.生育医疗费用在自治区外发生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6.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相关业务章公章。无此情况的无需提交缴费证明。);7.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男配偶走男方申请生育待遇的提供)。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做出受理决定
    1
    窗口人员或网厅
    办理结果
    受理回执单
    审查标准
    单位经办人员前台申报时提交《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表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2.经办人提交申报人相关材料给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或网厅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申报受理端口上传核定,材料如下:; 1.医疗费用发票(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2.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3.病历资料(申报住院医疗费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医疗费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4.生育医疗费用在自治区外发生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6.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相关业务章公章。无此情况的无需提交缴费证明。);7.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男配偶走男方申请生育待遇的提供)。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
    10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办理结果
    初审办结推送至复核。
    审查标准
    在业务系统中签收办理业务,审查时检查确认材料影像,核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系统获取的医疗机构结算信息核对申报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信息。填写正确的生育报销信息:费用发生的医疗机构名称,出入院时间,生育时间,发票金额,发票号,孕周,胎儿数,拨付账号,户名,银行大类,诊断信息,填写完整后待遇检查,保存进入明细录入,录入明细核对并保存,进入住院结算或门诊结算,预结算核对待遇,保存进入结算审核。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待遇拨付
    4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办理结果
    《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汇总审批表》《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明细审批表》
    审查标准
    于业务系统支付计划管理个人拨付制定处拨付生育医疗费未拨付业务。核对拨付账号,银行信息无误后拨付所选时间段已复核业务发送财务,打印《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汇总审批表》《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明细审批表》,审批表签字后交予结算科拨付。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结果反馈
    0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单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条款号
    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7-01
    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
    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3-12-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医保发〔2019〕55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日期 2019-12-13
    条款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相关精神,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执行有关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继续执行至政策期满。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漏投补缴。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补缴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险费的,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规定的原则办理,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由接收转移关系的统筹地区负责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二)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合并实施后,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用于支付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会计核算衔接 (一)基金收支衔接。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维持原模式不改变。 2.2019年12月31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当日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余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年末余额为零。 3.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限时保留(一般期限为1个月),但不得违规转入资金。各统筹地区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全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完成。原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留存期间产生的资金余额,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月汇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月末余额为零。 (二)会计核算衔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基金合并后会计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生育保险基金会计账编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登记2020年1月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将原生育保险基金账科目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会计科目。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全额冲减“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3)按照登记及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4)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基金合并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基金合并后会计账套的有序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的账户撤销手续,并完成账户撤销备案。 (四)合并实施后,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备案。 (五)按照桂医保发〔2019〕28号文规定,自两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桂政办发〔2023〕45 号
    条款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3-09-01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一)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项目内容 女职工 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 男职工 顺产 4500 2250 — 难产 5500 2750 — 多胞胎顺产 5000 2500 — 多胞胎难产 6000 3000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000 500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2000 1000 —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2000 1000 — 输精管结扎手术 — —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1500 (二)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三)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办完审批手续?

    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2.收费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3.票据遗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的,需到线下受理或单位网厅受理。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