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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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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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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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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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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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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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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22、23、24、25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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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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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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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64路公交车,在华南城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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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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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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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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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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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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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以下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 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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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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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人员或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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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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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以下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 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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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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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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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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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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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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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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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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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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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是 |
定点资格准入评估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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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填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综合评估并提出准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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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现场审查,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进行评分,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不足85分视为考核不合格;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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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对外公示
|
7 | 否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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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官网公示材料:关于拟新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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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根据会议纪要在官网公示准入结果,评估合格纳入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告知理由,整改3个月后重新评估,医疗机构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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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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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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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关于确定XX为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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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医保定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需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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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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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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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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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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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关于确定XX为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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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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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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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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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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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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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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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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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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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依据文号 |
桂医保发〔2022〕1号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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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2-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 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 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属于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医疗机构可不另行提供。
第十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 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申 请规程,主要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可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 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医疗机构的评估,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 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应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 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医疗机构 名单。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评 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细则(详见附件)开展评估工作,统筹地区可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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