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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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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11号窗口(玉林市金港路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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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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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5-319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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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坐G01路、8路、605路公交车到中药港站下车向南300米然后左转100米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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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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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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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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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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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收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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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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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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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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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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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业务科室主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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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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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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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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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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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业务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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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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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主办人员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复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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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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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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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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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出具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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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核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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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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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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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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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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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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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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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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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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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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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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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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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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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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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4-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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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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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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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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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5-08-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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