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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

    公共服务

    隆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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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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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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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03,04 承诺件
    企业离退休供养直系亲属户籍地发生变更或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更的。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中心12、13号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1-6524476
    投诉电话:0771-6523796
    452014034000
    1145012373996396494452014034000
    公共服务 申报类
    450123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填写并本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1)表格应有申请相对人签名;(2)表格的申报时间及内容应填写完整齐全;(3)表格中的相应的人员信息应与业务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一致;(4)相应人员提供的材料应与业务系统中的人员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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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话查询:0771-6524476 2.网上查询:https://www.gx12333.net/si/#/module/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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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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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业务12、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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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保中心12、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4476
    交通指引
    丁当,那桐,古潭,屏山,布泉,都结,南圩,乔建,华侨管理区的群众可乘坐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步行过马路对面即可到达,雁江,城厢的群众可乘公交车到政务中心站下车,然后再往前步行50米即可到达。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接收申报材料并核对录入
    0
    受理部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
    审查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TG03.011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服务规范》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初审
    5
    待遇核定部
    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复核
    3
    发放部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
    审查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TG03.011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服务规范》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结果反馈
    0
    受理部
    办理结果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调整表》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劳社发[2009]90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09-01-01
    条款内容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人社发[2015]3号
    条款号
    第二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实施日期 2015-01-01
    条款内容
    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企业离休干部和已按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不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支付被供养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可继续按原标准计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但发放标准封定在2014年12月31日止,今后不再作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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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答:当企业离退休供养直系亲属以下信息之一发生变更时可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调整: 1.户籍所在地发生变更; 2.户籍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更。

    2.申请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调整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调整申报表》,原件1份; 2.因户籍变更调整,提供户口簿,验原件; 3.因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更需要调整,提供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文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