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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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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03 即办件
《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 DBJ/T 45-178-2024 非销户提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1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且租赁住房的;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6)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7)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2 无房且租赁住房应为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缴存人应连续足额缴存满 3个月; 3 重大疾病应为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应包括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 4 缴存人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缴存人发生上述提取情形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可提取的额度内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的,宜先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逾期本息和罚息; 3)缴存人或配偶符合本标准 4.1.1第1项(1)、(2)、(4)、(6)情形,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提取的最高额度后,缴存人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住房公积金69-81号窗口

更多地点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12345或0778-2293758
监督投诉电话:0778-2180818
451017031W02
12451200751234561X3451017031W02
其他行政权力 -
451200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负责河池市辖区内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业务
自治区级,市级
法定本级行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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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2451200751234561X&webId=21
网上查询:https://hc.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1&type=1 电话查询:0778-2293758 现场查询: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窗口(详见办事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广西住房公积金“全链通办”办理事项办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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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69-8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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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世纪路2号金城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住房公积金69-8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2112900
交通指引
在金城江区乘坐5路公交车至福达冷链下车,根据指引牌步行200米至政务服务中心;或乘坐8路、11路、12路公交车至区政务服务中心(福达冷链)下车。

2.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6-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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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住房公积金中心6-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3181901
交通指引
在宜州乘坐8路、9路、10路公交车至新火车站下车,向南面步行100米;或乘坐19路公交车至龙降小学路口站下车,向西面步行500米。乘火车至宜州站下车,向北面步行200米。

3.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E01-E0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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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大数据发展局2楼住房公积金专区E01-E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8228178
交通指引
从朝阳路往出城方向出发,经过环岛右转进入G242道路直行840米右转,至仫佬家园大门右侧100米处 5路公交车及仫佬家园专线,老年大学站下车

4.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环江管理部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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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环江县思恩镇机场路18号一楼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8820086
交通指引
可乘坐1、2、8路公交车到交警队站下车,往林业局方向走80米到机场路口(红绿灯)右转10米即到。

5.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D25-3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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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南丹县城关镇平安大道55号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D25-3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7211333
交通指引
可乘坐1、2、3、4路公交车,往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方向。

6. 天峨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96-9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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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2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积金96–9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7830336
交通指引
可乘坐1、2、4、6路公交车到六好桥站下车,步行20米即到。

7. 东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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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东兰县向阳大道333号向阳新城安置小区3栋B单元二楼政务服务分中心住房公积金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6327890
交通指引
可乘坐隘洞专线公交车,到向阳新城停靠站下车步行往北430米可达到东兰县政务服务中心。

8.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马管理部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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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巴马县巴马镇寿乡大道2567号广西巴马国际颐和康养城小区3栋一楼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6214781
交通指引
可乘坐6路、7路、8路公交车到深圳1979下车

9. 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A25-A30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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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西河池市凤山县思源街道龙华路1号凤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5-A30号住房公积金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6811677
交通指引
可乘坐凤山2路公交车于阳关大道南站下车,后进入观音岛右转500米到达“恒升-迎龙花园”

10. 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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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都安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屏山北路都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公积金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5221215
交通指引
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都安北站下车,直行100米右拐30米即到。

11. 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1-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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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大化县古江大道生态民族新城C区7-9号一楼1-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5818518
交通指引
县内可乘坐1路.7路公交车,到古江站下车,再往西走约1100米可达;自驾沿古江大道直行,往深圳小学斜对面500米处可达到大化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缴存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0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决定受理,提交审查。
审查标准
1.审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核,签署审批,打印提取凭证交缴存人签领,后台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
1
窗口工作人员及后台审核人员
办理结果
打印回执
审查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三、相关表格填写完整、准确,签章齐全、清晰。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联名卡账户或个人账户。
0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住房公积金“全链通办”办理事项办结结果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条款号
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4-03
条款内容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是多少?

答: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