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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9、30号教育局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29、30号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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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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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8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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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乘车路线: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在华南城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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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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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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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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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教育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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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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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本事项存在前置审批环节,申请人须预先取得: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备案凭证收。才可以申请开办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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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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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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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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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县(市、区)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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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县(市、区)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民办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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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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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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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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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 |
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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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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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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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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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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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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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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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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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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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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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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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各环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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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民办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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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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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
| 依据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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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二条、十七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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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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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3-09-0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 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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