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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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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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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缴费标准 缴费方式 计算机在线缴费地址 移动端在线缴费地址 其他缴费方式 缴费有效期
    1 证书工本费 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27号); 3、《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书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办理相关证件工本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20]7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
    1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自然资源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电话咨询:0771-6522880 ;2、现场咨询: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0771-6522190、0771-6520982
    000715001010
    11450123MB1973242Y4000715001010
    行政确认 -
    450123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材料查验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者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3.文书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印的材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张对开正面印刷;5.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附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6.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单位)填写并经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7.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张的规格装订;8.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书面材料进一步审查标准:1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2 申请转移的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3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4 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6 依法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纳税的,是否已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有关税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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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网上查询:http://nnla.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9; 2.电话查询:0771-6522880; 3.现场查询: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7号咨询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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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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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2880
    交通指引
    可乘坐公交车(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8路、9路、10路、11路、12路、13路、55路、56路、58路) 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审核
    4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登簿、发证
    1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条款号
    第二百一十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1-01-01 法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五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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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如想撤回申请该如何办理?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2.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第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第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第四、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