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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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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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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申请人自行选择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核验材料真实性需审核时间

2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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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工业信息和科学技术局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 承诺件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17-18号窗口(玉林市金港路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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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75-2822247、0775-3129600
0775-3129803
450107007000
11450902MB198411XL4450107007000
行政许可 -
450902
审查方式:专家评审、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2)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3)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 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自治区级
法定本级行使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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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示
http://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deptCode=114509020079422015&webId=86
0775-3129605、0775-2822247
电话查询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书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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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日) 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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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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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17-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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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17-18号窗口(玉林市金港路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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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5-3129605、0775-2822247
交通指引
乘坐G01路、8路、605路公交车到中药港站下车向南300米然后左转100米即到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材料受理
0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进入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
申请报告三份请示文件一份,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专家评审
3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业务部门审查
审查标准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业务部门审查
5
业务人员
办理结果
主管领导审批
审查标准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主管领导审批
3
主管领导审批
办理结果
制作批复文件
审查标准
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5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书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发〔2006〕28号
条款号
二十三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6-08-06
条款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发〔2006〕28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6-08-06
条款内容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98-01-01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革委令第44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7-01-01
条款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条款号
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8-08-01
条款内容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8-08-01
条款内容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7-01-01
条款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1998-01-01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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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节能评估报告书是否可以自行编写?

可以自行编写,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写。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吗?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