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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06农林水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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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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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55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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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一)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二)自驾车:导航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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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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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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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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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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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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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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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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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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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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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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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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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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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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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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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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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现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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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现场核验是否与材料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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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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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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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并寄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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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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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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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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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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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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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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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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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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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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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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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以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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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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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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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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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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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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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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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查看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