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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经营 “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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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作物种子经营 “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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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03 承诺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06农林水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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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1-5595640
    0771—55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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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查询:0771-5595606。 现场查询: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楼A06农林水窗口。 网上查询:方法1、办件查询(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type=1 ) 。 方法2、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登录申请人账号并进入“用户中心”,“我的办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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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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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层A06农林水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5595640
    交通指引
    (一)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二)自驾车:导航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与受理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材料并作出决定
    8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办结通知书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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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现场审查
    5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现场审核表
    审查标准
    现场核验是否与材料描述相符。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接收并寄送证书
    3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条款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以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核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
    条款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联办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受理部门 其他信息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查看办事指南
    常见问题

    1.生产经营哪些种子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如何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4.品种条件是什么?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