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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业务4-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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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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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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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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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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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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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材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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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受理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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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通过或者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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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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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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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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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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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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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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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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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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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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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立或信息变更的需要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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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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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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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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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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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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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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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1-22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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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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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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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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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5号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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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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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11-01 |
| 条款内容 |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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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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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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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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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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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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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5-04-24 |
| 条款内容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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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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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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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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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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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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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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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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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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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银发〔20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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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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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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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2-25 |
| 条款内容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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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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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
实施日期 | 2019-03-24 |
| 条款内容 |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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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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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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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公安部
|
实施日期 | 2025-01-20 |
| 条款内容 |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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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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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查看办事指南 |
| 2 | 发票总额度授予(发票领用) |
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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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 - |
| 3 | 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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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 |
| 4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开户(单位缴存登记,含迁入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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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查看办事指南 |
| 5 |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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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6 | 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含迁入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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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7 | 医疗保险变更登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含迁出地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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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8 |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营业执照
|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9 | 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参保登记,含迁入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 |
|
巴马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10 | 企业印章刻制(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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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 |
| 11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含迁出地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反馈表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12 |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变更登记(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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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13 |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营业执照
|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14 | 税务注销(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
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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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巴马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 - |
| 15 | 清税信息核验(接口核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