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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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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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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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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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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64路公交车,在华南城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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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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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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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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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窗口人员或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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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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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单位经办人员前台申报时提交《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表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2.经办人提交申报人相关材料给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或网厅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申报受理端口上传核定,材料如下:;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表:线下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线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3.产前检查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窗口办理提供纸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产检门诊病历或产检手册复印件
线上申报:申请人上传办理材料的原件图片或PDF文件,提供材料为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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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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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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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人员或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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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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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单位经办人员前台申报时提交《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表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2.经办人提交申报人相关材料给到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或网厅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申报受理端口上传核定,材料如下:;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表:线下办理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线上申报业务提供《广西生育保险待遇个人申请表》
3.产前检查门诊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窗口办理提供纸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打印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参保单位或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产检门诊病历或产检手册复印件
线上申报:申请人上传办理材料的原件图片或PDF文件,提供材料为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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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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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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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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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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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初审结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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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在业务系统中签收办理业务,审查时检查确认材料影像,核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根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系统获取的医疗机构结算信息核对申报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信息。填写正确的生育报销信息:费用发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时间,发票金额,发票号,孕周,拨付账号,户名,银行大类,诊断信息,填写完整后待遇检查,保存进入明细录入,录入明细核对并保存,进入结算,预结算核对待遇,保存进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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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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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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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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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汇总审批表》《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明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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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于业务系统支付计划管理个人拨付制定处拨付生育医疗费未拨付业务。核对拨付账号,银行信息无误后拨付所选时间段已复核业务发送财务,打印《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汇总审批表》《职工生育结算支付明细审批表》,审批表签字后交予结算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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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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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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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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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承办业务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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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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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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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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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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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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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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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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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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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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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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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桂政办发〔202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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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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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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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3-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一)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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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女职工 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 男职工
顺产 4500 2250 —
难产 5500 2750 —
多胞胎顺产 5000 2500 —
多胞胎难产 6000 3000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000 500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2000 1000 —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2000 1000 —
输精管结扎手术 — —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1500
(二)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三)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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