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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类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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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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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类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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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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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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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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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隆安县自然资源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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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1-6522880
    监督投诉电话:0771-6522190、0771-6520982
    000715001014
    11450123MB1973242Y4000715001014
    行政确认 -
    450123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
    1.网上查询:http://nnla.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9; 2.电话查询:0771-6522880; 3.现场查询: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7号咨询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不动产登记证明
    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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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最高额抵押的
    主债权合同中是否含抵押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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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 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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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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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2880
    交通指引
    可乘坐公交车(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8路、9路、10路、11路、12路、13路、55路、56路、58路) 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审核
    20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登记要求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登簿、发证
    5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不动产登记证明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条款号
    第二百一十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21-01-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五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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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出入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