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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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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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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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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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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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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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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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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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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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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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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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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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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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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教育局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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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许可。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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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审查是否有限制办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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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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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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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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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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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申请表》签署审批部门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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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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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桂教规范〔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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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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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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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12-31 |
| 条款内容 |
因疾病或残疾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或要求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缓学或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含县)医院有效证明材料。缓学时间原则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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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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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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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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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86-07-01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备注: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建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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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桂教规范〔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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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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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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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12-31 |
| 条款内容 |
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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