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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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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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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33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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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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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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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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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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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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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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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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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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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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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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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相关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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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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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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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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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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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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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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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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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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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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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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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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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告知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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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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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令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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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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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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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4-10-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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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桂民发〔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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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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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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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7-12-01 |
| 条款内容 |
四、配置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1、伤残人员需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矫形鞋)等辅助器械,由本人申请,填写《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个别伤残情况不清者,还应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2、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审核;
3、地级市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审批;
4、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对符合配置条件的,核发《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县(市、区)民政局和当事人各一份),广西假肢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凭当事人的身份证、《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给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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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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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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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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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3-01-16 |
| 条款内容 |
《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在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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