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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残疾军人配制部分辅助器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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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残疾军人配制部分辅助器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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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含在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由部队评定的残疾军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的伤残人员证件,并由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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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3316272
    咨询电话:0771-2443698
    451024003W00
    11450105MB156365724451024003W00
    其他行政权力 -
    450105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行政相对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由民政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器械配制的相关测试。 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8号)的有关标准进行器械配制的相关测试。
    负责本辖区退役残疾军人配制部分辅助器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2. 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规定: (5)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列支。 (9)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到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残疾军人行动不便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由定点配置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
    -
    现场公示,其他
    现场公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其他公示:0771-3316272
    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771-3316272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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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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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3316272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受理
    1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审查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2
    相关业务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议。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2
    局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议。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告知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告知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令第788号
    条款号
    第三十五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实施日期 2024-10-01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桂民发〔2007〕58号
    条款号
    第四点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实施日期 2007-12-01
    条款内容
    四、配置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1、伤残人员需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矫形鞋)等辅助器械,由本人申请,填写《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个别伤残情况不清者,还应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2、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审核; 3、地级市民政局对符合配置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广西伤残人员配置、更换假肢等辅助器械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审批; 4、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对符合配置条件的,核发《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县(市、区)民政局和当事人各一份),广西假肢康复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凭当事人的身份证、《更换(配置)假肢、辅助器械通知单》给予配置。
    《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
    条款号
    第九条
    颁布机关
    民政部
    实施日期 2013-01-16
    条款内容
    《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号)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在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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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残疾军人如何配置辅助器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明确:为残疾军人配备假肢、轮椅、病理鞋、代步三轮车等,以方便其生产、生活,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