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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局治安业务办理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河池市南丹县平安大道55号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局3-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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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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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72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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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南丹县城关镇平安大道55号(吉朗五期往拉要社区方向50米、县城乡水务公司新楼旁),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局治安业务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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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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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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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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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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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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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接收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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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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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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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接收的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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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 |
业务部门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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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原因。3.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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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照开办旅馆业“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核对提交的材料,并做出审批决定,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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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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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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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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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或业务部门审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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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核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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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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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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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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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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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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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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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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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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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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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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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附件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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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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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三十六项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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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 |||
|---|---|---|---|
| 依据文号 |
广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届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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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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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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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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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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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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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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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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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 依据文号 |
2019年、2021年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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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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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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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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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第二次2019年4月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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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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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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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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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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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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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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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2-28 |
| 条款内容 |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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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方式))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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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消防救援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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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卫生健康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3 |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审批) |
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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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首次申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5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方式))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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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消防救援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6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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