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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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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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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3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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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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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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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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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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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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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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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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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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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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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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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 |
相关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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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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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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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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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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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 |
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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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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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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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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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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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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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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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告知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告知资金拨付程序(资金拨付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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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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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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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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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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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5-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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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令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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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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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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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4-10-01 |
| 条款内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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