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办理取消 确定
更多地点
1.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主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主管理部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民主路16号综合楼2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5610560
|
| 交通指引 |
乘b01路、b14路、b17路、b19路、b206路、b57路、b5路、b91路到广西展览馆站下车向西南方向沿民主路步行130米到达。
|
2.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科园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科园管理部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5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3169352
|
| 交通指引 |
地铁出行市内可乘坐地铁2号线至三十三中站,从B出入口出站后沿友爱立交桥方向步行约600米即达。公交出行1.友爱北立交站:市内可乘坐B83路、16路、43路、75路、地铁快巴8路等线路,下车后步行约140米即达;2.安吉秀厢路口站:市内可乘坐K90路、B206路、32路、地铁快巴8路等线路,下车后沿友爱立交桥方向步行约290米即达;3.秀厢大道中站:市内可乘坐地铁快巴8路、2路、43路、28路、16路等线路,下车后沿友爱立交桥方向步行约320米即达。
|
3.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市民中心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管理部综合窗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4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4724819
|
| 交通指引 |
1.公交车:①乘公交48路、117路,在市民中心站下车;②乘B02路、122路在平乐玉洞立交站下车。 2.地铁:南宁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出口。
|
4.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星光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星光管理部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星光大道6号1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4813275
|
| 交通指引 |
乘坐地铁2号线至南宁剧场站,D出口出站后步行可达;也可乘坐1路、5路、9路、B21路、31路、39路、81路等公交车至邕江桥南站或云举星光路口西站下车,下车后步行可达。
|
5.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民族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民族管理部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2800185
|
| 交通指引 |
乘地铁1号线至新民路口站(A口)下车,向西步行300米到达;乘6路、39路、45路、76路、79路、205路、604路到民族新民立交站下车步行200米到达;乘1路、32路、34路、706路到民族共和路口站下车向东步行170米到达。
|
6. 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仙葫部)综合窗口/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仙葫管理部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仙葫大道福兴路3号3楼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窗口电话 |
0771-4792351
|
| 交通指引 |
乘87路、105路、701路、703路到邕宁区财政局站下车向东沿彩虹路步行100米,向南沿仙葫大道步行300米,向西沿福兴路步行150米到达。
|
1 收件与受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受理
|
0 | 否 |
窗口人员
|
|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单
|
||
| 审查标准 |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应盖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2 审查与决定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初审
|
6 | 是 |
业务经办人员
|
| 办理结果 |
转移接续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无结果物
|
||
| 审查标准 |
1.转移接续申请:(1)相应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2)相应的人员应已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参保或正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申请表中相应的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与业务系统中相应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致。
2.转入:(1)相应的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2)相应的人员应已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参保或正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应盖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4)信息表中相应的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与业务系统中相应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致。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复核
|
4 | 是 |
复核经办人员
|
| 办理结果 |
转入无结果物
|
||
| 审查标准 |
1.相应的人员应已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或正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应盖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3.初审录入的信息应正确。
|
||
3 颁证与送达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
| 审查标准 |
|
||
|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人社厅发〔2021〕85号
|
条款号 |
第一条、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21-11-09 |
| 条款内容 |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三)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三、关于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依托金保工程在线上进行。
(一)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姓名、社保卡号、就业失业状态、参保缴费记录(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和未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记录、事业原因、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基金转移金额、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三)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也可以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转出地开具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受理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四)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
||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3号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2024-06-14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
条款号 |
第五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8-12-29 |
| 条款内容 |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
||
| 《失业保险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9-01-22 |
| 条款内容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
||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劳社厅发〔2006〕24号
|
条款号 |
第五章第四节
|
| 颁布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11 |
| 条款内容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其中,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转出地经办机构还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