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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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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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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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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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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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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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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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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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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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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不能告知的,于1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补正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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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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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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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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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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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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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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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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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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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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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教师工作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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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补办或不予补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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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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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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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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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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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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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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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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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 |||
|---|---|---|---|
| 依据文号 |
桂教人〔2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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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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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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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2-02-07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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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教人[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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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八、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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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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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01-08-08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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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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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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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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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4-01-01 |
| 条款内容 |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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