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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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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公积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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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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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0-28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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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3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往江山大道方向步行200米左右即可到达;可乘坐117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园博园中区)站”下车后即可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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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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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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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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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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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决定受理,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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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审查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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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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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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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核,签署审批,打印提取凭证交缴存人签领,后台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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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 |
窗口工作人员及后台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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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打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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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二、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三、相关表格填写完整、准确,签章齐全、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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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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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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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联名卡账户或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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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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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取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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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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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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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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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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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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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3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改,国务院令第710号2019年3月2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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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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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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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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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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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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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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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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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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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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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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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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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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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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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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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4-03 |
| 条款内容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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