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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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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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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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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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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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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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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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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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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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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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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由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在修业年限内课程的完成情况(学校提供相应的材料);2.原毕业证证书存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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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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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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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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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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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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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由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的在修业年限内课程的完成情况(学校提供相应的材料);2.原毕业证证书存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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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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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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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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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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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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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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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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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九、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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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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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5-03-18 |
| 条款内容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第二十九条(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第四十三条(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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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查看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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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文号 |
桂教基教〔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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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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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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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4-05-30 |
| 条款内容 |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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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