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办理

取消 确定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柳江区
切换简洁版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07

我要预约
在线办理
柳江区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设立依据
常见问题
在线办理
我要预约
1
到现场次数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材料审核,需要和本人对话进行调查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柳江区民政局 自然人,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办理收养: 一、关于收养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通知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关于被收养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关于送养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办理解除收养: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综合部门窗口。

更多地点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7218373
监督投诉电话:0772-7212245
450711021000
1145022100762408654450711021000
行政确认 -
450206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询问、调查。标准如下:一、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资格。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二、收养登记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审查收养当事人材料。(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1.审核收养人提交的证件和有关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需要审核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继子女的,还需要审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2.审核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有关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审核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审核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审核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审核送养人提交的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审核送养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审核送养人提交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询问与调查:标准如下(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询问年满8周岁被收养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三)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属地管辖原则,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收养登记工作。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的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公示地址: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 网上公示:http://lzlj.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38
网上查询:http://lzlj.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38 查询电话:0772-7218373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点击展开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设立依据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
已选情形
修改办理情形

请选择情形:

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条件
  • 重置
  • 确定
办理地点

1.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综合部门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综合部门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2-7218373
交通指引
市内可乘坐10路、40路、81路、71路到江城站下车后往南步行约1公里后到达(柳江区人民法院旁)。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
1
窗口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标准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根据申办事项材料要求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
10
窗口负责人
办理结果
审批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达到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批文。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文书。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发登记证书
1
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45号
条款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21-01-01
条款内容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条款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施日期 2021-01-01
条款内容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民政部令第14号
条款号
第二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9-05-25
条款内容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对收养人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通知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对被收养人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对送养人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