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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综合部门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1-2号综合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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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4: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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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2-721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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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市内可乘坐10路、40路、81路、71路到江城站下车后往南步行约1公里后到达(柳江区人民法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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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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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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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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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窗口受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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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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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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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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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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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办事项材料要求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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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窗口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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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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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达到许可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批文。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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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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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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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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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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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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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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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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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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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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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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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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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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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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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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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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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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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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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9-05-25 |
| 条款内容 |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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