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暂无搜索结果

    推荐办理

    取消 确定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联办目录

    玉林市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16

    我要预约
    在线办理
    玉林市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联办信息
    常见问题
    在线办理
    我要预约
    0
    到现场次数
    8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承诺办结时限为8个工作日,各单一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2.预防接种证办理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3.出生登记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结时限一站式结算,即时办结; 5.居民医保登记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6.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33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3 承诺件
    (一)申请人应为新生儿母亲; (二)在广西具备接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机构内出生是指本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暂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侨胞、户口已注销人员)且至少一方为广西区内家庭户籍、婚内生育新生儿; (四)新生儿户口随父或随母登记在广西区内家庭户; (五)出生1个月内的新生儿。 已线下办理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户口登记的暂不支持“一件事”联办。
    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290号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2号楼1楼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 00- 5: 00
    设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综合咨询电话: 玉林市:0775-2800180 玉州区:0775-2856572 福绵区:0775-2228161 玉东新区:0775-2699873 北流市:0775-6239112 博白县:0775-8333315 容县:0775-5316029 陆川县:0775-7317208 兴业县:0775-3776819 市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0775-2689577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775-2818952、2828066 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0775—2688911
    451623001000
    11450900MB157972033451623001000
    联办目录 -
    450900
    全市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
    网上查询
    451623001000
    11450900MB157972033451623001000
    联办目录 -
    450900
    -
    -
    -
    -
    -
    -
    -
    -
    -
    全市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
    网上查询
    儿童预防接种证
    电子件,纸质件
    -
    居民户口簿
    证照
    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社会保障卡
    证照
    电子件,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出生医学证明
    证照
    纸质件
    样本下载1 样本下载2
    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联办信息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
    已选情形
    修改办理情形

    请选择情形:

    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请选择办理内容
    • 重置
    • 确定
    办理地点

    1. 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下办理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玉林市玉州区清宁路290号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2号楼1楼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 00- 5: 00
    窗口电话
    0775-2091151
    交通指引
    乘车路线:1.乘3路公车到“大北一环路口”站往桂平路口方向直走300米;2.乘9路公车到 “一环北清宁路口”下车;3.乘18路或16路公车到 “市妇幼保健院”站下车。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
    0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
    办理结果
    接收申请
    审查标准
    1.线上申请 新生儿监护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等平台在线提交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线上申请在线上办理服务开展后实施。 2.线下申请 新生儿监护人在助产机构的“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
    办理结果
    符合办理条件,上传材料符合要求,所填事项完整规范受理,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不符合的不受理,退回。
    审查标准
    “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在获取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相关材料分类推送至各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出生医学证明审核
    1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推送至公安部门
    审查标准
    符合办理条件,上传材料符合要求,所填事项完整规范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出生登记审核
    2
    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将出生登记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和人社部门
    审查标准
    符合办理条件,上传材料符合要求,所填事项完整规范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居民医保登记审核(与“社会保障卡申领审核”并联办理)
    1
    医保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完成医保登记
    审查标准
    符合办理条件,上传材料符合要求,所填事项完整规范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社会保障卡申领审核(与“居民医保登记审核”并联办理)
    5
    社保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制卡
    审查标准
    符合办理条件,上传材料符合要求,所填事项完整规范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
    0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送达
    0
    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到有关机构领取
    办理结果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实施日期 1994-10-27
    条款内容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桂政办发〔2023〕45 号
    条款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3-09-01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一)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项目内容 女职工 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 男职工 顺产 4500 2250 — 难产 5500 2750 — 多胞胎顺产 5000 2500 — 多胞胎难产 6000 3000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000 500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2000 1000 —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2000 1000 — 输精管结扎手术 — —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1500 (二)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三)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桂卫发〔2016〕12号
    条款号
    桂卫发〔2016〕12号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实施日期 2016-07-11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人员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或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实施日期 1985-01-09
    条款内容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条款号
    第二十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23-12-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149号
    条款号
    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4-02-26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三十号
    条款号
    第五十三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9-12-01
    条款内容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医保发〔2019〕55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日期 2019-12-13
    条款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相关精神,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如未按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 (一)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执行有关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继续执行至政策期满。 (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漏投补缴。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补缴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险费的,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其他政策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规定的原则办理,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待遇支付 (一)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待遇由接收转移关系的统筹地区负责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二)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的,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继续不得享受相关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合并实施后,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用于支付各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四、基金收支和会计核算衔接 (一)基金收支衔接。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合并。2019年12月31日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维持原模式不改变。 2.2019年12月31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于当日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余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年末余额为零。 3.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限时保留(一般期限为1个月),但不得违规转入资金。各统筹地区应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4.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全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完成。原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留存期间产生的资金余额,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月汇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月末余额为零。 (二)会计核算衔接。 1.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基金合并后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2.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基金合并后会计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生育保险基金会计账编制2019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登记2020年1月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将原生育保险基金账科目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会计科目。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全额冲减“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3)按照登记及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4)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202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基金合并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基金合并后会计账套的有序衔接。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管理,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医保协议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三)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督促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的账户撤销手续,并完成账户撤销备案。 (四)合并实施后,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报告报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备案。 (五)按照桂医保发〔2019〕28号文规定,自两险合并实施之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公布
    条款号
    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7-01
    条款内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联办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受理部门 其他信息
    1 国内婚内出生落户
    居民户口簿
    - -
    2 儿童预防接种证办理
    儿童预防接种证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查看办事指南
    4 社会保障卡申领
    社会保障卡
    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 查看办事指南
    5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广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单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查看办事指南
    6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查看办事指南
    7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查看办事指南
    8 新生儿信息采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常见问题

    1.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

    个人领取实体社保卡后,可通过“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掌上12333”、地方人社APP、各大银行、微信、支付宝、城市一账通、银联云闪付等途径,搜索“电子社保卡”按照页面提示领取。

    2.我应该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广西已开通生育医疗费用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站式直接结算,您可在您住院分娩的医院凭医保码或社保卡办理直接结算报销。

    3.非本市城镇户口是否可以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不可以

    4.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社会保障卡如何领取?

    在完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后。监护人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等线上渠道,拨打12345、12333或各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经办窗口对外咨询电话,获取对应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服务网点信息,由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户口簿(户口簿体现亲属关系,户主是监护人,如户口簿没有体现亲属关系,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到对应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服务网点领卡,并按照有关规定激活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

    5.线上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要上传什么材料?

    需要上传您的母子健康手册产时记录页照片;您和您爱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您和您爱人的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照片;您和您爱人的结婚证首页、信息页照片。

    6.社会保障卡咨询渠道有哪些?

    咨询社保卡相关问题可拨打12345、12333或各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经办窗口对外咨询电话,本人社保卡对应合作银行客服电话等。

    7.如何查询自己是否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

    可在“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http://rswb--gx12333--net-37451719dc.zipv6.gxzf.gov.cn/、“广西人社12333”手机APP里社保卡打包办服务中的社保卡进度查询模块,查询是否申领过社保卡。

    8.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成功后居民户口簿去哪里打印?需携带什么资料?

    您或您的爱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打印新生儿的居民户口簿。

    9.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票据遗失怎么办?

    发票丢失的,需到线下受理或单位网厅受理。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10.若查询没有办理过该如何新申领社会保障卡?

    通过社会保障卡申领模块,按要求提供材料,选择制卡,根据自己需求选择网点领卡或者即时制卡(需本人到银行网点打卡领卡)。

    11.社会保障卡是什么样式的?

    广西社会保障卡正面信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及国徽图案,底色为蓝色;背面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样、有开户银行标识、银联标识、持卡人照片、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号、接触式芯片(三代卡增加了非接触读卡标识、防伪折光水印)、发卡日期(三代卡)、机构印章、银行卡卡号、服务电话等信息。

    12.我应该在哪了解科学育儿知识?

    从您的宝宝出生到满6周岁,您可带宝宝到您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接受13次免费的宝宝健康检查和指导服务,指导服务包括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预防伤害等内容。具体检查时间请看您的母子健康手册。您也可绑定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微信版,随时在手机上查看科学育儿知识。

    13.会有更加便捷的领件服务吗?

    我们会不断优化流程,提供更加便捷的取件方式。

    14.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包含那些服务?

    包含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预防接种证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登记等相关服务事项,其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事项可以在网上统一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可在新生儿出生的医院领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也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结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从新生儿出生到满6周岁,宝宝可以享受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提供的13次免费健康检查和指导服务,指导服务包括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预防伤害等内容。新生儿母亲也可绑定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微信版,在手机上查看科学育儿知识。

    15.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成功后在哪里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根据您选择的领证人由您或您的爱人携带双方居民身份证在您分娩的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窗口领取或咨询。

    16.儿童预防接种证可以全国通用吗?

    按照国家实施的《疫苗管理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儿童预防接种证是全国通用的。

    17.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生儿在广西具备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生、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暂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侨胞、户口已注销人员)且至少一方为广西区内家庭户籍、户口随父或随母登记在广西区内家庭户,婚内生育1个月内的,其母亲可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已线下办理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户口登记的暂不支持“一件事”联办。

    18.怎样给新生儿申请电子社保卡?

    通过“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入-电子社保卡-我的-亲情服务,为新生儿申请电子社保卡,一个账户固定10个名额。

    19.拟在广西落户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该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请到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可咨询拟落户地县级妇幼保健院或市级妇幼保健院。

    20.预防接种证不见了怎么办理?

    预防接种证若不慎遗失,家长可携带个人身份证或儿童出生证明等必要材料,前往就近的接种单位进行补办,经接种单位核实个人信息后,即可打印新的预防接种证。

    21.社会保障卡如何激活?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有关规定激活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持卡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金融账户激活,金融账户激活后,社保账户将在24小时后自动激活。特殊情况没有自动激活社保账户的,持卡人需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就近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经办窗口办理或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等线上渠道激活社保账户。

    22.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办完审批手续?

    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23.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也可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自治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信息载体。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可承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24.预防接种证有什么作用?

    预防接种证对于新生儿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宝宝接受疫苗接种的凭证和记录,也是宝宝入学、入托、出国等的重要健康证明文件之一。通过预防接种证,可以确保宝宝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受疫苗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因此,家长需要高度重视预防接种证的办理和保管工作。

    25.不属于线上受理条件的广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该如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请到新生儿出生的助产机构咨询办理。

    26.什么人可以申领广西社会保障卡?

    本自治区户籍人员或者享有本自治区社会保险权益(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提交过制卡申请的人员,按“一人一卡”的原则,申领和使用社保卡。

    27.国内婚内出生落户,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父母双方要到申报地派出所为新生儿上户吗?

    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8.社会保障卡密码如何修改与重置?

    社保卡需激活才有密码,激活后密码默认为123456,建议修改密码后再使用。密码修改与重置方式: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经办窗口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仅限社保账户,银行账户请咨询对应金融机构)。

    29.签章提交的时候提示错误如何解决?

    您可退出再重新点击链接进入签章环节。

    30.线下办理地点?

    可在新生儿出生的医院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窗口咨询和办理。

    31.什么是电子社保卡?

    电子社保卡全称为“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和电子证照,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等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全国通用。

    32.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成功社会保障卡如何领取?

    在完成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办理后。您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等线上渠道,拨打12345、12333或各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经办窗口对外咨询电话,获取对应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服务网点信息,由监护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户口簿(户口簿体现亲属关系,户主是监护人,如户口簿没有体现亲属关系,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到对应合作银行的即时制卡服务网点领卡,并按照有关规定激活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

    33.在哪领取预防接种证?

    在您住院分娩的医院产科就可领取。

    34.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收费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办理此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