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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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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就医费用报销“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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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场审查。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03 承诺件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办理,1.授权人已参加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被授权人(使用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被授权人(使用人)为授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符合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情形。 (三)10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门慢定点医疗机构扩诊) 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和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扩诊后,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间,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备案地本人选定的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病毒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0种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 (四)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已联网的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就医购药费用;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间,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备案地已开通跨省联网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10种门诊慢特病及药店购药费用。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更多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现场咨询: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号窗口(二)电话咨询:0771-4810533
    监督投诉电话 :0771-12345
    451636001000
    11450105MB15635266445163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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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0105
    1.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号窗口;2.电话查询:0771-4810533;3.网上查询:https://nnjn.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4&type=1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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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号窗口;2.电话查询:0771-4810533;3.网上查询:https://nnjn.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4&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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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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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4810533
    交通指引
    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64路公交车,在华南城站下车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申请
    0
    医保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1.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2,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常参保缴费;3.符合办理条件。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医保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业务受理回执
    审查标准
    1.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2,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常参保缴费;3.符合办理条件。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
    1
    承办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到联网定点医院机构直接结算
    审查标准
    1.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申请人为同一人:2,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常参保缴费;3.符合办理条件。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结果反馈
    0
    承办业务科室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业务办理反馈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主席令第35号)
    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1-07-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人社规〔2018〕7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日期 2018-04-23
    条款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扩大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并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和规范相关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同时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信息中心要强化信息技术支持,根据政策和经办的需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畅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政办发(2021)137号)
    条款号
    第三章第八条第(二)点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1-12-30
    条款内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医保发〔2024〕31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日期 2024-09-01
    条款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我区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扩大至其本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医保发〔2022〕22号)
    条款号
    第七条(一)
    颁布机关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22-06-30
    条款内容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医保规〔2022〕4号)
    条款号
    第十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日期 2022-12-27
    条款内容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及时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疗保障局关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依据文号
    (桂医保规〔2022〕2号)
    条款号
    第十五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实施日期 2022-05-16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制。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确因特殊情形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扩大跨省直接结算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
    依据文号
    (医保办发〔2024〕19号)
    条款号
    全文
    颁布机关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24-09-05
    条款内容
    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巩固提升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2024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作为就医地提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联办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受理部门 其他信息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临时就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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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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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转诊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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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绑)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授权绑定(解绑)无结果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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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异地急诊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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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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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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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五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扩诊申请)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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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医疗费用报销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
    常见问题

    1.多少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结?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