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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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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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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隆安县自然资源局 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2 承诺件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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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电话咨询:0771-6522880 ;2、现场咨询: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监督投诉电话:0771-6522190、0771-6520982
    000715001018
    11450123MB1973242Y4000715001018
    行政确认 -
    450123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
    1.网上查询:http://nnla.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9; 2.电话查询:0771-6522880; 3.现场查询: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7号咨询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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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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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1-6522880
    交通指引
    可乘坐公交车(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8路、9路、10路、11路、12路、13路、55路、56路、58路) 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审核
    0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1.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标准
    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登簿
    1
    登记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登簿
    审查标准
    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
    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656号)
    条款号
    第三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5-03-01
    条款内容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九十一条
    颁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九十三条
    颁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九十条
    颁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条款号
    第九十二条
    颁布机关
    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16-01-01
    条款内容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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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出入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2.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如想撤回申请该如何办理?

    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3.不动产登记中是否所有登记均需要双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第一、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第二、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第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第四、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