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办理取消 确定
更多地点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
2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0774-5696050
|
1. 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生态环境局6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生态环境局6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窗口电话 |
0774-5136835
|
| 交通指引 |
1.乘5路、10路共交车至文化中心站,向东南方向出发直行约200米后右转,直行50米,右转进入太兴街直行200米可到达;2.乘4路、11路共交车至教育局站,向东北方向出发直行约89米后右转,50米后进入太兴街直行800米可到达。
|
1 收件与受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收件与受理
|
0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窗口决定受理;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审查标准 |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
||
2 审查与决定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现场审查
|
2 | 否 |
|
| 办理结果 |
|
||
| 审查标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研究
|
2 | 是 |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办理结果 |
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
|
||
| 审查标准 |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决定
|
1 | 是 |
分管局领导审批
|
| 办理结果 |
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
|
||
| 审查标准 |
依据法律、法规及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考量。
|
||
3 颁证与送达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制作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审批结果
|
3 | 否 |
窗口工作人员
|
| 办理结果 |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的函
|
||
| 审查标准 |
|
||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实施日期 | 2012-04-01 |
| 条款内容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5-11-01 |
| 条款内容 |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环发〔2008〕6号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原环境保护部
|
实施日期 | 2008-05-01 |
| 条款内容 |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
||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