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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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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8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登记业务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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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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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8-621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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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从巴马瑶族自治县汽车总站沿寿乡大道往西行驶400米(可乘坐1路、2路公交车至妇幼保健院站下车,往汽车站方向走20米,红绿灯路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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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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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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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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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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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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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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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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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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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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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是 |
窗口首问责任人、窗口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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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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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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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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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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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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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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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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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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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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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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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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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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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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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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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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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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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1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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