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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江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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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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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需要核查档案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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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信息
    南宁市江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01,02 承诺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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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咨询电话:0771-4301007
    监督投诉电话:0771-4845902
    000524014000
    11450105MB156365724000524014000
    行政给付 -
    450105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行政相对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负责辖区内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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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电话:0771-4301007;现场查询: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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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1. 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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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4号社会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除法定节假日外)
    窗口电话
    0771-4301007
    交通指引
    K6路(华南兴源路口站)、61路78路100路(仁和华南路口站)、64路68路102路(华南城站)下车至华南城二号广场4楼。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收件受理
    1
    窗口人员
    办理结果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审查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二、标准如下: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查
    7
    相关业务负责人
    办理结果
    提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建议。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决定
    2
    局领导
    办理结果
    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审查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建议,作出准予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告知
    0
    工作人员
    办理结果
    告知审核结果及相关事项:符合条件的,告知资金拨付程序(资金拨付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具体说明。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国令第788号
    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实施日期 2024-10-01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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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1.根据什么条件实施?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