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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不动产登记中心1-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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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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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652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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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公交车(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8路、9路、10路、11路、12路、13路、55路、56路、58路) 到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隆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下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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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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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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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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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否 |
登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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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1、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要补正材料的需一次性告知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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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依据充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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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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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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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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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否 |
登记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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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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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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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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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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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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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1-01-01 |
| 条款内容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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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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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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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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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5-03-01 |
| 条款内容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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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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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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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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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5-03-01 |
| 条款内容 |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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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土资源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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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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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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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1-01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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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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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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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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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5-03-01 |
| 条款内容 |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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