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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初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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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初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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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2.时限为60日,非60工作日,因系统只提供工作日选项故作说明。

6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序号 缴费标准 缴费方式 计算机在线缴费地址 移动端在线缴费地址 其他缴费方式 缴费有效期
1 劳动能力鉴定费 每人每次250元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109号)
1
-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 承诺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37号窗口

更多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8-2558793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002014007005
11451200008045051Y3002014007005
公共服务 申报类
451200
1.审核方式:书面审核。2.审核标准:审核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材料。
-
-
-
咨询电话:0778-255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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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3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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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4-3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8-2558793
交通指引
在宜州乘坐8路、9路、10路公交车至新火车站下车,向南面步行100米;或乘坐19路公交车至龙降小学路口站下车,向西面步行500米。乘火车至宜州站下车,向北面步行200米。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受理岗人员
办理结果
受理通知(或者不予受理通知)
审查标准
办理材料齐全即可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经办
60
经办岗人员
办理结果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
审查标准
符合政策法规即可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反馈
20
反馈岗人员
办理结果
初次鉴定结论书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5号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日期 2025-07-01
条款内容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实施日期 2018-12-29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1-01-01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依据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条款号
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颁布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2017-01-04
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五)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联办信息

暂无数据

常见问题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无时间限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收费 ?

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