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办理取消 确定
更多地点
1. 44号企业跨区域迁移“一件事”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大商汇国际家居博览中心B馆负一楼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44号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窗口电话 |
0771-3389793
|
| 交通指引 |
1、市内可乘坐80路、95路、W6路公交车,至大商汇站下车,再往西北方向走约230米,可到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 2、市内可乘坐32路、54路、67路、80路、84路、90路、603路、610路、B206路、801路、W6路、115路、801路、803路公交车,至苏卢站下车,再往正南方向走160米,过马路后进入高新大道,往正西方向走约200米,可到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 3、搭乘地铁2号线至苏卢站,从D出口出站后,往正北方向走480米,过马路后进入高新大道,向正西方向走约500米,可到达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
|
1 收件与受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申请-窗口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
|
0 | 是 |
窗口首问责任人
|
| 办理结果 |
出具受理凭证或不予受理凭证。
|
||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2 审查与决定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窗口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通过审查并作出决定
|
4 | 是 |
窗口首问责任人
|
| 办理结果 |
提出审查意见,作出书面决定。
|
||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 颁证与送达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
3 | 否 |
窗口首问责任人
|
| 办理结果 |
营业执照
|
||
| 审查标准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 第746号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
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2-03-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 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
所)使用相关文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
实施日期 | 2001-05-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02-10-15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3-04-01 |
| 条款内容 |
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
条款号 |
第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24-09-01 |
| 条款内容 |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18-12-29 |
| 条款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9-03-24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3-12-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
|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19〕41号 附件1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2019-02-25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9-09-24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查看详情】 | |||
|---|---|---|---|
| 依据文号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1951-08-15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企业迁出调档、企业迁入申请(市场主体迁移调档) |
营业执照
|
西乡塘区政务服务局 | - |
| 2 | 企业税务迁出申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 | - |
| 3 | 医疗保险变更登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含迁出地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
南宁市西乡塘区医疗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4 |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 | - |
| 5 | 企业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 |
营业执照
|
西乡塘区政务服务局 | - |
| 6 |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开户(单位缴存登记,含迁入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查看办事指南 |
| 7 | 医疗保险登记(企业参保登记,含迁入地企业医疗保险登记) |
|
南宁市西乡塘区医疗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8 | 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含迁入地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反馈表
|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9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含迁出地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反馈表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10 | 企业印章刻制(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变更)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 |
| 11 | 迁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查看办事指南 |
| 12 | 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
|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