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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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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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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各地市招生入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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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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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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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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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5-268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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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5路、7路、17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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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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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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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员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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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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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待分配学校:家长提交材料后,教育局未分配材料到校/到集中审核员;
待分配审核员:教育局分配材料到校后,学校未分配材料到审核员初审;
待初审:学校分配材料到审核员后,审核员初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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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材料均需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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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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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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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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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否 |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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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网上审核范围:1.网审通过,终审待核;2.网审不合格:⑴转校/退档; ⑵待现场审;⑶通知退回 原因修改再提交。 相关部门核验信息:1.核验房产信息; ⑴不动产中心; ⑵住建部门;2.居住证;3.户籍: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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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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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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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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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 |
教育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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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录取: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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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校级审核通过提交材料到教育局,教育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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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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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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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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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否 |
学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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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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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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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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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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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1995-09-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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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第七、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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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主席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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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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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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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995-03-18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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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
| 依据文号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6-09-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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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受理部门 | 其他信息 |
|---|---|---|---|---|
| 1 | 新生入学信息采集(初中一年级入学报名) |
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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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教育局 | 查看办事指南 |
| 2 | 居住证(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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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 | 不动产权证书(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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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户籍类证明(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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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接口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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