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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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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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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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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示
|
7 |
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0711-4810533
|
1. (医保)22、23、24、25号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2、23、24、2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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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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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 |
0771-48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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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指引 |
可乘坐61路、78路公交车,在仁和华南路口下车;或乘坐富士康专线、64路公交车,在华南城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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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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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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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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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窗口人员或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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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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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以下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材料;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测分析报告;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接收申请材料
|
0 | 是 |
窗口人员或网厅
|
| 办理结果 |
业务受理回执。
|
||
| 审查标准 |
以下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材料;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测分析报告;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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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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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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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 |
承办科室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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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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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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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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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考核
|
25 | 是 |
定点资格准入评估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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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填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综合评估并提出准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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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现场审查,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进行评分,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不足85分视为考核不合格;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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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对外公示
|
7 | 否 |
承办科室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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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官网公示材料:关于拟新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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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根据会议纪要在官网公示准入结果,评估合格纳入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评估不合格,告知理由,整改3个月后重新评估,零售药店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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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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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承办科室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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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关于确定XX为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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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医保定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需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不计入业务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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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颁证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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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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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否 |
承办科室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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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 |
关于确定XX为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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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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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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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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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
| 依据文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
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依据文号 |
桂医保发〔2022〕2号
|
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2-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优化流程,探索备案制等试点。 未实行备案制的统筹地区,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
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
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九)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 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规程,主 要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时限、
办理流程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 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 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细则(详见附件)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 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医保协 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 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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