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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全市
通办范围
办事信息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企业法人,自然人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01,03 即办件
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更多地点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7223992
监督投诉电话:0772-7261703
451017051000
11450221007624211R4451017051000
其他行政权力 -
450206
审查方式: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柳州市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的商品房预售备案工作。
市级,区县级
法定本级行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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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公示
网上公示:http://lzlj.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38
查询电话:0772-7210396 网上查询:http://lzlj.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38&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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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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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37号九曲名邸6号楼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电话
0772-7223992
交通指引
市内可乘坐10路、81路、71路到江城站下车,往南步行约1公里后到达(柳江区人民法院旁)。
办理流程

1

收件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受理
0
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
业务经办人出示受理通知单
审查标准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的内容

2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审核
0
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审查标准
核查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材料一致、申请的房屋信息与申请材料一致、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3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办理人员
颁证
0
业务经办人
办理结果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
条款号
第十条
颁布机关
建设部
实施日期 1995-01-01
条款内容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条款号
第四十五条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1995-01-01
条款内容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查看详情】
依据文号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定,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条款号
第二十六条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1996-10-01
条款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联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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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能否拒绝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不可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的意义?

可防止“一房多卖”,以及因房屋交易或税率政策的调整变化需确定交易时间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