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01个部门)
暂无结果
![]()
推荐办理取消 确定
更多地点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结时限(日) | 组织单位 | 联系电话 |
|---|---|---|---|---|
| 1 |
现场审查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
0771-8095621
|
| 2 |
专家评审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
0771-8095621
|
我们将根据情形提示您所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1. B09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查看地图定位| 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C座4楼B09自治区工信厅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窗口电话 |
0771-5595696
|
| 交通指引 |
(一)公共交通:B48路:玉洞平乐路口B站或市民中心站下;122路:玉洞平乐路口站下;B02路:五象湖站下;130路、D99路:平乐玉洞立交站下;99路:秋月明月东路口站下;或搭乘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站A口。(二)自驾车:导航至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
|
1 收件与受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申请人申请
|
0 | 否 |
窗口人员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
| 审查标准 |
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一条: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如实填写,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
||
2 审查与决定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现场审查
|
3 | 否 |
|
| 办理结果 |
|
||
| 审查标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专家评审
|
2 | 否 |
|
| 办理结果 |
|
||
| 审查标准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审批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专家评审、承办处室提出审理意见、领导审核
|
10 | 是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
|
| 办理结果 |
通过或不通过审查。
|
||
| 审查标准 |
是否如实填写材料,申报的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有效。
|
||
3 颁证与送达 |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是否计入承诺办结 | 办理人员 |
|
制作决定文件、颁证与送达
|
5 | 否 |
广西壮决定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建材处、窗口人员
|
| 办理结果 |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
||
| 审查标准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实施日期 | 2018-07-02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
|---|---|---|---|
| 依据文号 |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
|---|---|---|---|
| 依据文号 |
国发〔2021〕7号
|
条款号 |
附件1第137项
|
| 颁布机关 |
|
实施日期 | |
| 条款内容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具体改革举措: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
||
暂无数据